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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日报整版刊发内蒙古社科院理论文章
时间:2026-04-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编者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需要构建科学完备的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体系。自治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培育)基地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对内蒙古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聚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重大基础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形成了一批研究方向更加凝聚、研究特色更加突出、服务成效更加显著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成果,为推动新时代我区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学理支撑和智力支持。即日起,自治区民委将推出自治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培育)基地工作展示专栏,供大家学习参考。



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夯实法治根基


简小文


核心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制定出台,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的重大成果,标志着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全面迈入法治引领、制度保障、规范运行的新阶段

内蒙古在长期的民族事务治理实践中不断总结提升,逐步形成实践探索在前、制度规范跟进、法治体系定型的完整路径,为新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了鲜活的实践支撑与制度化经验

精心呵护模范自治区崇高荣誉,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我们必定能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贡献更多力量


以良法促团结,以法治固根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制定出台,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的重大成果,标志着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全面迈入法治引领、制度保障、规范运行的新阶段。这部法律立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现实需要,系统总结百年来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的宝贵经验,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从思想意识上升为国家意志和全民遵循,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这部法律的出台,为内蒙古在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边疆民族地区共同富裕上继续走在前列提供了有力的法治支撑。回望历史,内蒙古始终以坚定的中华民族共同体自觉、扎实的模范实践、先行的法治探索,成为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生动缩影。以《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出台为新起点,内蒙古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正从历史自觉走向法治定型,从实践示范迈向制度引领,在新时代展现出更加厚重、更加鲜明、更加稳固的团结奋进新局面。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早期觉醒和生动践行

近代中国风雨如晦,在面临国家危亡、民族存续重大考验的关口,于数千年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纵深中凝聚起来的身份认同和共同体意识觉醒,让各族人民自觉自发地捍卫民族尊严与国家统一,凸显了中华民族休戚与共的历史抉择。

近代以来的内蒙古民族团结进步发展史,映照着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从历史觉醒到实践深化、从思想认同到行动自觉的完整演进。辛亥革命后不久,帝国主义列强觊觎中国边疆,策动分裂势力企图将内蒙古从中国版图割裂出去,在领土完整和民族团结面临严峻挑战的关键时刻,内蒙古各族人民以坚定立场反对分裂、维护统一。在随后的革命、建设、改革各个时期,内蒙古各族人民始终站在维护统一、加强民族团结的最前列。百灵庙抗日武装暴动彰显了内蒙古地区各族儿女共御外侮的家国担当;四三会议确立了党对民族自治运动的领导;1947五一大会开创了我国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区,奠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基础。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授予内蒙古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内蒙古各族人民始终坚守初心,创造了一系列载入史册的民族团结佳话。齐心协力建包钢见证各族人民同心建设国家工业基地的奋斗历程,三千孤儿入内蒙谱写了超越血缘、跨越地域的民族亲情史诗。

进入新时代,内蒙古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各项要求,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贯穿各项工作全过程,让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内蒙古大地上展现出最完整、最生动、最具说服力的实践形态,模范自治区的内涵不断丰富、底色更加鲜明。内蒙古各族儿女守望相助、团结奋斗,长期保持民族团结、社会稳定、边疆安宁的良好局面,用生动实践诠释了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深刻内涵。

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先行探索与法治积淀

历史的自觉,终将走向制度的定型;实践的探索,必将升华为法治的保障。内蒙古作为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率先践行地,作为习近平总书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也是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重大论断的首次提出地,在长期的民族事务治理实践中不断总结提升,逐步形成实践探索在前、制度规范跟进、法治体系定型的完整路径,为新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了鲜活的实践支撑与制度化经验。

在基层实践探索上,内蒙古立足多民族聚居、边疆民族地区实际,持续深化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广泛打造石榴籽家园、互嵌式示范社区、边境民族团结阵地等,深入开展民族团结一家亲、结对互助等实践活动,推动形成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出台《内蒙古自治区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加大对边境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政策支持,不断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社会基础与群众基础,为制度构建和法治建设夯实了深厚的实践土壤。

在制度体系构建上,内蒙古坚持把成熟稳定的实践做法上升为制度安排,构建起主线引领、系统完备、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民族工作体制机制,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发展规划、干部考核、教育教学和社会宣传全过程,形成教育引导、文化浸润、考核评价、协同保障一体推进的工作闭环,以制度化成果巩固提升实践成效。

在法治体系升华上,内蒙古坚持在实践和制度基础上推进法治化定型,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构建起以《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为统领、六部促进条例为支撑的“1+N”民族团结进步法治体系,将实践经验和制度成果固化为法律规范。同时,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地方立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前置审核条件,与民族区域自治实施办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等配套法规协同发力,形成基本法律引领、地方性法规支撑、配套法规完善的法治保障格局。加强法治宣传,依托法治乌兰牧骑等特色法治品牌,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推动法治精神与共同体理念深入基层、深入人心,实现依法治理、文化浸润与民族团结的有机统一。

从生动鲜活的基层实践,到系统集成的制度体系,再到科学完备的法律规范,内蒙古以一脉相承、层层递进的探索,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范式和制度准备。

将法治机遇转化为模范自治区建设动能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民族工作领域的法治建设推向新高度,是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法治化进程的里程碑,也是内蒙古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大法治机遇。这部法律以国家立法形式,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确立为国家意志、法定责任和全民义务,与模范自治区的实践探索高度契合,为内蒙古在新征程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制度支撑与法治保障。

以法治固根本,为模范自治区建设提供刚性支撑。《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作为规范民族工作的基本法律,明确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指导思想、原则任务与保障机制,将党的民族工作理论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为内蒙古依托法治机遇、明晰建设路径、破解发展难题提供了根本遵循。该法律明确了各主体法定责任,助力将内蒙古建设模范自治区的政治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使模范标准实现法治化、规范化,成为可量化、可考核、可监督的刚性准则。从实践层面看,把握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带来的法治机遇,是内蒙古模范自治区建设提质增效的关键。依托这一基本法律,内蒙古可以将法律要求融入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全过程,构建全领域法治保障体系,规范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边疆治理和社会稳定等实践工作,引导各族干部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将法治机遇转化为模范自治区建设动能。

以法治稳边疆,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保驾护航。《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旗帜鲜明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强化固边兴边富民、边疆治理与安全保障,与内蒙古肩负的战略使命高度契合,为守好祖国北大门、确保边疆长治久安提供最坚实的法律武器。

以法治促发展,为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注入动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专章规定推动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均等化,与内蒙古全面落实两个屏障两个基地一个桥头堡的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深度衔接,以法治保障民族地区共享发展成果、实现共同富裕,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各族群众。

以法治兴文化,为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凝聚力量。《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明确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中华文化认同,为内蒙古深化文化认同、培育共同体理念、大力弘扬蒙古马精神、三北精神提供法治引领,不断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文化根基。

内蒙古的实践充分证明: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是实现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人民幸福的唯一正确道路;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精心呵护模范自治区崇高荣誉,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我们必定能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贡献更多力量。

(作者系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院党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



以法治之力筑牢生态保护屏障


高晓焘


20263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正式通过,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迈入法典化新时代。作为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立法成果,《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实施,既是对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也是对人民群众优美生态环境需求的积极回应,更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标志性举措。

让生态文明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生态环境法典》立足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阶段性特征、回应新时代发展需求,蕴含着深厚的理论支撑、坚实的实践基础与广泛的社会共识,体现了历史逻辑、实践逻辑与法理逻辑的有机统一。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系统阐释了人与自然、保护与发展、环境与民生、国内与国际等重大关系,集中体现为十个坚持,为生态环境立法提供了科学指引和理论内核。《生态环境法典》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核心要义、精神实质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等重要理念以法典化形式固定下来,使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实践要求具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力,让生态文明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生态环境法典》的每一个篇章、每一项制度,都贯穿了这一重要思想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确保生态文明建设始终沿着法治轨道稳步前进,为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根本法治遵循。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从理论到实践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实现了由重点整治到系统治理、被动应对到主动作为、全球环境治理参与者到引领者、实践探索到科学理论指导的重大转变。但我们也必须清醒认识到,当前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生态环境保护任务依然艰巨,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仍然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现行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虽已初具规模,包含30多部生态环境法律、100余件行政法规、1000多件地方性法规,但难以适应新时代生态环境治理多样化需求和复杂局面。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就是要对现有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破解实践中的治理难题,补齐制度短板,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具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法治保障,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已经成为这一矛盾的重要方面。从盼温饱盼环保,从求生存求生态,人民群众对清新空气、干净饮水、安全食品、优美环境的期盼越来越强烈,希望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维护自身的生态环境权益。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立法机关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充分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生态环境法典》是一部凝聚社会共识、回应人民期盼、保障民生福祉的民生法典,为保障公众生态环境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推动生态环境领域法治建设向纵深发展

《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实施,不仅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座里程碑,具有重大的时代价值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将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治理产生全方位、深层次、长期性的影响,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强大法治动力。

《生态环境法典》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立法成果,是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从理论转化为实践、从理念转化为制度的重要载体。这一法律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生态环境治理实践中落地生根、开花结果,引导全社会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从理论到实践、从理念到行动的深度转变,引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走向新高度。更加彰显了我国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坚定决心,为其他国家生态环境立法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为全球生态环境治理提供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举措,是新时代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生态环境法典》的实施,填补了我国生态环境领域法典化立法的空白,进一步提升了我国法律体系的科学性、完备性和统一性,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通过法典化的方式,整合各类生态环境法律规范,不仅解决了以往法律碎片化、不协调、衔接不畅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司法保障,使生态环境治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规可守,还将推动生态环境领域的法治建设向纵深发展,提高生态环境治理的法治化水平,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重要支撑,推动法治中国建设迈出新步伐。

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相辅相成、相得益彰。高水平保护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高质量发展必须依靠高水平保护。《生态环境法典》立足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统筹考虑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将绿色低碳发展纳入法治框架,完善了生态环境领域的制度规范,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实现发展与保护的良性互动;通过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绿色低碳发展激励制度等举措,引导各类主体积极参与绿色低碳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破解发展与保护的矛盾,实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的协同推进,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以人民为中心是核心价值导向。《生态环境法典》始终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放在首位,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迫切需求,彰显了人民至上的发展理念。如明确公众的生态环境权利,完善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为公众维护自身生态环境权益提供便捷、有效的法律途径,让公众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的参与者、监督者和受益者;通过强化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制度,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以实际行动确保相关法律规定落地见效

《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实施,只是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第一步,把纸面上的法律转化为行动中的法律,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法律规定落到实处。

宣传解读是推动法律实施的重要前提,也是营造全民守法氛围的关键举措。应当加强宣传解读工作,引导公民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监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形成良好社会氛围。

《生态环境法典》的实施,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来支撑。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加快制定完善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细化相关规定,明确各项制度的实施流程、责任主体和具体要求,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执法和司法是推动法律实施的关键环节,也是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保障。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大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司法机关要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要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司法的衔接配合,建立健全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办案、协同发力等机制,形成生态环境治理合力。

生态环境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协同发力、共同参与。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生态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确保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主动开展绿色转型和清洁生产,加大环保投入,提升环保水平。公民要自觉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监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动维护自身的生态环境权益。社会组织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宣传、监督和公益活动,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局面。

生态环境问题是全球性问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够独善其身,需要各国协同合作、共同应对。《生态环境法典》的实施,不仅为我国生态环境治理提供了法治保障,也为我国参与全球生态环境治理提供了重要支撑。我们要加强与世界各国的生态环境法治交流与合作,分享我国生态环境立法和治理经验,参与全球生态环境规则制定,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环境治理体系,为建设清洁美丽的世界、实现全球可持续发展贡献中国力量。

(作者系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院中共党史党建学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内蒙古自治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



将国家发展规划纳入法治轨道


冯永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以下简称《国家发展规划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地位、编制流程和实施保障,实现了我国规划工作从经验引领法治规范的根本性转变。这部法律的制定,对于用法治引领和保障国家发展规划更好发挥战略导向作用,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奋力开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支撑

用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经济社会发展,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国家发展规划法》的出台,将我国规划工作的成功实践和宝贵经验固化为法律规范,补齐了规划领域法治建设的短板,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重要支撑。

以往我国规划工作多以政策文件为主,《国家发展规划法》以宪法为遵循,系统规范了规划编制、审查批准、实施监督全流程,明确了各类规划的定位、边界和衔接要求,实现了全过程的闭环管理,提升了国家宏观经济治理的系统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充分体现坚持全国一盘棋原则,从法律层面强化了中央统筹协调能力,确保地方规划始终服从服务于国家发展大局,推动资源要素在全国范围内优化配置,凝聚起上下同心、协同推进的发展合力。严格规范规划编制的法定程序和调整权限,明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调整规划,鲜明体现了接续奋斗、一茬接着一茬干的政策取向,有效稳定了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的发展预期,明确了发展路径的确定性和中央与地方的政策一致性,为国家长期发展奠定了稳定的制度基础。明确要求地方规划必须与国家发展规划相衔接,清晰界定了地方在国家发展大局中的定位和职责,为地方承接国家战略、争取政策支持、谋划重点项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为国家发展规划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国家发展规划法》立足我国发展实际,总结规划工作成功经验,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融入到规划工作全过程,为国家发展规划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国家发展规划法》从法律层面理顺了党领导发展规划工作的根本制度安排,明确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贯穿规划编制、衔接、实施、监督全过程,确保国家战略意志一以贯之、一贯到底。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既是把握规划方向、站稳政治立场的根本保证,也是提升战略执行力、强化法治约束力的核心关键。只有始终以党中央战略部署为纲、以国家发展规划定向,自觉把地区发展布局、重大任务、重点工作全面融入国家大局,才能精准承接国家重大战略要求,确保规划不走偏、落实不打折。

《国家发展规划法》以法律形式强化规划的战略导向性,要求地方规划严格遵循国家发展规划,意味着国家战略的每一项部署都有了刚性法律支撑。国家发展规划是规划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蓝图和行动纲领,是其他各级各类规划的总遵循,地方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必须与国家发展规划同向同步、衔接一致。

《国家发展规划法》明确了规划编制程序、调整权限和责任追究机制,建立了规划刚性约束和问责机制,能够有效避免规划摇摆和政策反复。《国家发展规划法》通过法律形式确立了涵盖前期研究、监测评估、动态调整在内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为高质量发展奠定长期稳定的制度基础。这些规定能够助力破解规划协同不足、区域发展不均衡等问题,为一张蓝图绘到底筑牢法治根基。

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在于治理体系的法治化、治理能力的规范化。《国家发展规划法》完善了统一规划体系、规范了治理运行机制、强化了统筹协同效能,把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贯穿发展全过程,既为统筹发展与安全、统筹生态保护与产业转型、统筹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提供刚性遵循,也为补齐边疆治理短板、提升空间治理能力、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供路径保障。

切实把法律要求转化为具体行动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对于内蒙古来说,要立足实际,切实把法律要求转化为具体行动,筑牢法治屏障,支撑高质量发展。

以《国家发展规划法》为遵循,全面做好规划衔接。要以《国家发展规划法》为遵循,进一步完善内蒙古三级四类规划体系,推动各级各类规划与国家发展规划精准衔接。在纵向衔接上,强化自治区、盟市、旗县区三级规划联动,自治区级规划要聚焦国家战略做好顶层设计,盟市级规划要承上启下细化落实举措,旗县级规划要聚焦落地执行将规划要求转化为具体项目和民生实事。在横向衔接上,推动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深度融合,严守三区三线刚性约束,统筹生态、产业、口岸、城镇等空间布局;推动专项规划与总体发展规划衔接,围绕重点领域编制专项实施方案,形成协同发力的工作格局。

推动实施路径从宏观引领精准落地转变。要严格依据《国家发展规划法》关于规划衔接的法定要求,将各项重点工作细化分解为可量化、可考核、可落地的年度任务清单、重大项目清单、政策支撑清单,明确每项任务的责任主体、推进时限、验收标准。建立健全规划实施联动推进机制,定期开展实施情况督查,对重点任务、重大项目推进情况进行常态化监测,确保实施路径精准对接、高效推进。

加强普法宣传,凝聚惠民合力。要分层分类开展《国家发展规划法》宣传教育,将其融入到干部教育培训体系,提升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指导实践和推动工作的能力。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贴近群众的案例,向广大群众宣传法律要义,让群众了解规划、支持规划、参与规划。要把民生工程纳入规划全过程,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各族群众,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作者系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内蒙古自治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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