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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检察“三个规定”案例学习(6)
时间:2026-04-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某市人民检察院刘某等人

违反“三个规定”案


案件事实

2017年1月,时任某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的刘某接受请托,请求时任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田某,帮助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受到较轻的追诉,争取判处缓刑。田某接受请托后,要求时任该院公诉科科长、该案公诉人的高某某在案件办理中找从轻减轻情节。后田某、高某某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在起诉书中认定“张某某等因合法生产而非法储存爆炸物”,并向区人民法院出具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建议。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刘某又请托时任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赫某某找时任区人民法院院长的王某某(此二人另案处理)帮助张某某判处较轻的刑罚,后该院对本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张某某等判处缓刑。

处理情况

2019年5月,刘某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2019年10月,刘某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2018年12月,市委常委会决定给予田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区委常委会决定给予高某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评析意见

某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刘某缺乏基本的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不仅对请托事项不记录不报告,还接受请托利用职务影响力,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检察院办理案件,违反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案件起诉至法院后,刘某又找到法院的有关人员,为犯罪嫌疑人请托说情,违反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田某、高某某面对上级院领导提出的违规违法要求,没有坚持原则进行拒绝并记录报告,而是积极迎合领导甚至违法办案,最终受到“双开”处分。一起从违反“三个规定”开始,最后导致检察机关、法院多名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甚至犯罪案件的发生,再次彰显了严格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的重大价值和意义。

法条链接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九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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