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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规定”常学常新①
时间:2025-03-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对于这些违规过问案件的行为

检察人员该咋办


领导干部干预案件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插手过问案件

律师等利害关系人打探案情

合法吗?

不合法!

遇到这类情况怎么办?

别担心

“三个规定”为你保驾护航

一起学习重温



遇到干预司法活动行为时我们该怎么做?

全程留痕,如实记录。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范围?

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有哪些?

01


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02


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03


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04


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05


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担心记录报告后,被打击报复?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如实记录报告,会怎样?

对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办案,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将承担什么样的后果?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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