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检察官
对正义的坚定追求、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
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
以及强烈的责任心
是其职业素养的核心要素
然而,即便肩负着维护公平正义的重任
检察官们在忙碌的工作之余
也会面临一些“烦恼”
干预案件
打探案情
请托说情
……
这个忙能不能帮?
“三个规定”告诉我们
不能!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
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
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