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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打还手,一定是互殴吗?这个案件“激活”治安处罚领域“正当防卫”
时间:2025-03-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电影《第二十条》,让刑事领域的正当防卫广为人知。治安处罚领域是否也有正当防卫?被人打了还手,就一定是互殴吗?这是现实中很多人的疑惑。张靓(化名)就曾被这样的疑惑困扰。

来自重庆的张靓在山东省桓台县自己经营的饭馆内与顾客刘强(化名)发生打斗,公安机关认定刘强酒后惹是生非殴打张靓,张靓用啤酒瓶将刘强的头部打伤,致使其构成轻微伤,分别对张靓和刘强给予行政处罚。张靓不服,诉请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未获支持。此后,张靓又经历了上诉、维持原判、申请再审被驳回等环节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鉴于案情较为复杂,法律争议较大,桓台县检察院、淄博市检察院、山东省检察院抽调办案骨干组成办案组,开展一体化办案。办案组对全案证据进行认真审查后认为,事发当晚刘强因醉酒情绪失控,动手殴打张靓,张靓作出反击,系“正当防卫”而非“互殴”,属于公安机关有关办案规定中“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同时,经审查关键证据发现,刘强的头部伤不能排除殴打张靓过程中磕碰暖气片所致,张靓用啤酒瓶将刘强头部打伤的主要证据不足。据此,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张靓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互殴行为,对该案依法进行改判:撤销原判决,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


“激活了正当防卫在治安处罚领域的运用。”在熟悉检察工作,连任六届的全国人大代表、金晶(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刚看来,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查明“正当防卫”而非“互殴”,符合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朴素认知,不仅维护了个案的公平正义,更释放了坚守法治、崇尚正义的价值,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生动体现。


采访中,多位法律界人士提到,正当防卫不是刑事法律独有制度,在民事司法领域、治安管理处罚领域同样适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印发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然而,实践中,由于办案理念没有及时更新,对于治安管理处罚领域的正当防卫行为不敢认定、不善认定、不愿认定的现象依然存在,在双方冲突中,只要还手就认定为“互殴”,“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并不鲜见。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在吃透正当防卫立法精神的基础上,立足具体案情,从起因、时间、主观、对象、限度等条件全面调查分析,激活了治安处罚领域的正当防卫。


“还是相信我们的政府,我们的检察院,让我冰凉的心又热了起来。”若非亲历案件,就难以真正理解“有案在身”者的心境。


2月19日,检察日报首席记者邱春艳来到张女士所经营的饭馆进行回访。


春节长假过后,当记者跟随办案检察官到张靓的小饭馆回访时,丢掉官司包袱的张靓和丈夫信心满满地经营着这家小饭馆,生意红火。提到案件,瘦弱腼腆的她担心自己“口才不行,说不清楚”。但当话匣子打开,说到检察官为此案东奔西走的情形时,张靓落泪了。“我实在不知道怎么说,只能用这个表示!”提及对检察机关办理此案的印象,她坚定竖起大拇指,眼神变得明媚起来。


这些朴实的举动和话语,让办理此案的山东省桓台县检察院副检察长丁洁深受触动,让她更加深刻意识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不是抽象的,而是要落实到每一个具体案件中。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过程,就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维护公平正义的过程。

名)就曾被这样的疑惑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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